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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社會現狀之中,出現不少跟蹤騷擾的犯罪事實,特別是去年2021在屏東縣萬丹鄉一起假車禍真擄人的女性命案,被害人就是被跟蹤騷擾而遇害,因此,民國110年12月1日蔡英文總統簽署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於公布後6個月民國111年6月1日正式上路,也就是今年2022年6月1日開始,對於這類跟蹤騷擾的行為,受害人將可以適度運用公權力的介入來保護自己,我想在講求性別平等與多元化的時代,無論女生或男生,都該懂得「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舉證、要件、騷擾行為認定的相關資訊,以下簡單用重點式的條列整理成「跟蹤騷擾防制法」懶人包,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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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制定目的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第1條闡述,制定目的就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

何謂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

過往加害人時常可以替自己的跟蹤騷擾行為作辯解,畢竟很多時候關係或情況,難以完全界定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但是伴隨6月1日「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之後,構成要件也就更加明確,根據法規內容所述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

何謂跟蹤騷擾行為?

據法規內容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如下述: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第1種跟蹤監視、第2種盯梢守候尾隨、第5種邀約聯絡追求和第6種寄送展示物品的跟蹤騷擾行為,蠻像大家既定印象之中的跟騷方式,而第3種嘲弄辱罵歧視貶抑、第4種通訊騷擾干擾、第7種妨害名譽和第8種冒用個資訂購,感覺在「跟蹤騷擾行為」上路後,對於以往這些犯罪事實更有約束力,特別是社群網路氾濫的時代,在Facebook、Instagram遭受過文字言語汙辱騷擾與收到噁心裸照的人也很多,或是刻意亂訂購商品造成店家損害與當事者不便的情況,都可定義於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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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跟蹤騷擾行為怎麼辦?

依據不同的跟蹤騷擾行為,大家要記得蒐集證據,如跟蹤監視或守候尾隨之類的行為,可以透過監視器影像蒐證,若是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社群軟體進行的妨害名譽、嘲弄辱罵、通訊騷擾等等行為,可以留下完整對話紀錄或畫面,總之,如果不幸遇到跟蹤騷擾,一定要保持冷靜,首先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接著思考如呵蒐集證據,才能在警察機關受理案件的時候,更有利於舉證自己被對方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行為案件受理後續流程

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可核發書面告誡給他,假設書面告誡後二年之內,又被跟蹤騷擾,被害人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但如果考量受害者具體危險情境,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可以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直接聲請保護令。另外,若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跟蹤騷擾行為相關罰責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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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罰則還無法確定能產生多少嚇阻作用,但能夠有防止跟蹤騷擾行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還是一件好事,我想無論法律制定的如何嚴密周全,在日常生活之中,時時提高警覺,才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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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影來源:UNSPLASH、日劇リカ劇照、「伊藤くん A to E」劇照、內政部部長徐國勇Facebook,僅供文章分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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